婚前協議書






茲因立約人     、     情投意合,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 舉行公開儀式,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,締結良緣,並本於互信、互敬、互愛、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、美滿婚姻之共識下,互為下列約定:

一、夫妻冠姓
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
       夫冠以妻之姓
       妻冠以夫之姓

二、夫妻住所
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

,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,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,另行協議。

三、夫妻財產制
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:
法定財產制,由夫妻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、處分自己財產
約定財產制:
分別財產制,結人不結財。
一般共同財產制、財產管理權由    任之。
所得共同財產制、財產管理權由    任之。

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,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。

四、家務分工
夫負擔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妻負擔:

(一)採買日常用品(二)煮飯(三)洗碗(四)倒垃圾(五)清潔、整理家務

(六)房屋之修繕(七)餵乳(八)換尿布(九)接送子女上下學(十)其他

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

五、家庭生活費
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、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:
夫負擔全部
妻負擔全部
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。
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,夫負擔        ,妻負擔     
其他:

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(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)。

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,得另行協議。

六、自由處分金(零用金)
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,由:
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      元供妻自由處分。
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      元供夫自由處分。

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,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,並得另行協議。

七、子女姓氏
因妻無兄弟,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
父姓
母姓

八、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,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:

(一)不得不當體罰、虐待、傷害或操控子女
(二)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
(三)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、危險性工作或欺騙
(四)不得遺棄子女
(五)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

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,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。

九、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、忠誠義務,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,如有一方違反者,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    元。

十、特約事項:




立約人:男方:

女方:

中華民國              月     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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